我区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杭余规划资源〔2019〕10号),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我区自2011年实行设施农用地管理,2015年将设施农用地管理改为镇街审批,农业、国土备案,共审批或备案了101宗设施农用地,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保障设施农业的合理用地需求。期间创新性地提出设施农用地注销备案、年审制、一宗一公示牌等制度,将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考核内容。但同时,经过几年的实践,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擅自或变相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用于休闲观光度假场所、餐饮、农家乐等现象时有发生。
据悉,此次出台新政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机制,也是对中央、省、市、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相关工作要求的部署落实,为此,我局联合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多次进行专题研究,从余杭实际出发,“量身制定”我区设施农用地政策。
小编了解到,该项新政如要有三方面的革新:一是严格把关设施农用地备案条件,明确了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的条件,不予受理的八类情形。二是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批和备案管理,重申申请、审批、备案的流程,分清各个环节部门在审批备案环节审查的重点。三是强化设施农用地监督和管理,从施工放样、基础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理清各部门需要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强调了设施农用地日常监管,以及出现违规行为的如何认定查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